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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限于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十分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行政审判的核心和关键。人民法院在审查明确行政不道德合法性的过程中,必定牵涉到到法律限于。但是,法律规范的种类和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法律规范之间产生的冲突也必定不会影响到行政审判的结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的法律限于问题展开阐述:1、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阐述,还包括它的概念,特征及限于原则。2、行政诉讼中法律限于规范的分析,主要有法律法规、参考行政规章等。3、关于法律限于规范问题的辩论,以及宪法在行政诉讼中的限于问题,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置。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律限于;合法性审查;法律冲突一、行政诉讼法律限于阐述1、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审查明确行政不道德的合法性。
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拒绝在对被诉明确行政不道德审查时,必需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标准,这种法律规范标准既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也称作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限于。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诉讼法律限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明确行政不道德合法性的过程中,明确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2、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特点行政诉讼中法律限于不同于法院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限于,也不同于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限于。
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主体具备特定性。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主体,这一特点使其与行政不道德的法律限于区别出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法律限于的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沦为法律限于的主体,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要求对法律的限于,即无法最后依法证实自己做出的明确行政不道德否合乎法律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性质具备监督性。行政诉讼的法律限于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明确行政不道德中展开的法律限于的一种监督,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限于,因此,此次法律限于是对第一次法律限于的监督。
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限于时所面临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不道德事实,即行政机关做出明确行政不道德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牵涉到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不道德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不道德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确认的不道德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限于,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不道德事实所展开的法律限于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度限于。
(3)、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范围具备广泛性。我国行政法具备多种法源,不仅还包括法律,而且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权条例与单行条例以及规章。(4)、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形式具备多样性。它的多样性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又有“参考”。
“依据”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权条例与单行条例为依据。“参考”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1);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说明》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于《行政诉讼法》没规定的,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5)、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效力具备终局性。最后性是司法权在法律限于上的明确反映,其法律效力不仅低于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限于,而且也低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限于。
3、行政诉讼法律限于的原则由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限于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不道德事实所限于的法律否准确,是对行政机关限于的法律的再度审查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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